前沿 | 周维栋:如何利用ChatGPT辅助司法裁判
生成式人工智能类案裁判的标准及价值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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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维栋,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活动站博士后,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助理研究员。
来源:《东方法学》2023年第3期。
本文导读
随着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席卷各行各业,司法实践中已开始使用ChatGPT助力智能化裁判,如何利用ChatGPT理性辅助司法裁判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法律问题。2023年1月30日,哥伦比亚的一位法官首次使用ChatGPT做出判决,通过利用AI生成“高度易懂的句子”或让ChatGPT根据之前的案件预测法院的判决,可以提高司法的反应时间。ChatGPT通过应用大数据可以对裁判案例进行量化分析,建立案例之间的相关关系,实现类案配对推送与类比裁判。在中国案例指点制度的智能化演进历程中,怎么建立人工智能作用于司法类案裁判的运行机理,需要将ChatGPT的算法技术模型与类案判断标准有机结合。本文立足于ChatGPT作用于司法裁判的有限理性立场,尝摸索索ChatGPT辅助类案裁判的技术路径与价值边界,建立技术治理的工具主义思惟与法院裁判的价值主义取向的沟通渠道。
本文结合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特性与司法类案判断的实质标准,提出了作者自己的主要观点:类案的判断标准是智能化类案推送的理论条件,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深度学习并提取案件的比较要点,可以建立类案裁判的可普遍化标准体系,在可普遍化裁判标准以外还要接受法官的个案价值斟酌。这类做法的创新点有三:
第一,明确司法类案判断的可普遍化标准。通过将部门法类案标准抽象到宪法的权利层面,就可以为类案证成提供实质的整全性理据,实现类案同判的普遍化。司法机关只有充分发挥开放型基本权利体系中的主体、行动和法益要素的解释性能,将其作为个案中规范与事实勾联的比较要点,才得以实现类案判断的普遍化。
第二,阐释ChatGPT作用于司法类案裁判的运行机理。在事物的本质思惟指点下,遵守以权利为中心的算法解释路径,围绕权利的构成要夙来构建结构化的类案知识图谱,智能化推送的类案才具有可普遍接受的正当性,从而将技术理性控制在实质正义的裁判范畴内。
第三,划定ChatGPT在司法领域利用的价值边界。由于人工智能技术难以对个案中的实质性道德理由进行价值权衡,要警惕技术过度参与司法的核心领域,对价值判断上的个案性和主动性要遵守必要的价值限度。法官需要基于社会事实和价值观念的变迁,对人工智能系统输出的类案结果进行审查,检验个案之间的实质性分歧,以作出公道的差异化判决。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司法类案裁判的可普遍化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司法类案裁判的可普遍化标准
四、生成式人工智能司法类案裁判可普遍化的价值边界
余论
摘要:类案裁判的可普遍化标准是智能化类案推送的理论条件,司法机关只有充分发挥开放型基本权利体系中的主体、行动和法益要素的解释性能,将其作为个案中规范与事实勾联的比较要点,才能实现类案裁判的可普遍化。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深度学习来建构类案推理的标准化模型,能够增进类案裁判的可普遍化。在事物的本质思惟指点下,遵守以基本权利为中心的算法解释路径,提取案件的比较要点构成结构化的类案知识图谱,可以建立司法类案裁判的可普遍化标准体系。普遍适用的类案标准可能与个案特殊价值相矛盾,而人工智能技术是基于相关性的情势推理,缺少法律推理结果的因果性考量,难以对个案中的实质性道德理由进行价值权衡。当出现个案权利需要特别保护的更强理由时,法官需要基于实质正义的裁判立场,对个案特定事实差异、社会背景事实变迁和法律拟制事实变化进行充分裁量,保持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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